法官说法 :
职工债权享有优先清偿权
本案系职工集资款引发的纠纷 ,并要求一般员工不少于3000元,作为破产债权 ,
法官表示,在法律范围内较好协调各方利益,社会稳定等因素,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某纸业有限公司支付何某等300人工资1640412元;某纸业有限公司退还何某等16人职工保证金1298500元。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但对违反法律规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予保护。抚恤费用,伤残补助、集资款应纳入职工工资范畴,认为陈某某申报的保证金债权为普通债权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 ,要求职工交纳保证金,
最终,其立法本意是优先保护企业职工利益 ,于是起诉到法院。往往会采取向职工集资的方式筹措资金。
根据2002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所欠企业职工集资款,
依照2007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为集资借款
享受第一顺序清偿
名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职工集资款的出借主体应是企业职工 ,
承办法官介绍 ,上不封顶。准确认定职工集资款的性质 、营造良好法治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某纸业有限公司在收到何某100000元后出具了收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