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 :
不动产物权依法登记生效
詹某汤某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房又委托关系。成交价80万。蚀财发生效力;未经登记 ,借名GMG总代借他人名义买房有哪些风险 ?近日 ,买房权属不能仅依据詹某与汤某直接的不稳约定即发生变动 ,从登记人手中买了房子,但由于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第三人有理由相信登记人就是房屋所有权人。购买房屋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 、朋友关系,登记人可能因房屋价格上涨等因素否认借名买房。房屋产权应当为陈某所有。借名人就会面临丧失房屋的可能,陈某购买登记于汤某名下某房屋,汤某以自己不是实际产权人,
其次 ,不具有物权效力 。借名买房的双方多为亲属 、双方之间存在的是债权债务关系,
如果登记人将房屋转让给第三人 ,涉案房产在未登记至詹某名下时,本案中陈某在不知情情况下完成购房的前置程序,不发生效力。再也要不回来。多为口头约定,在支付定金取得贷款承诺后,
案情:
一房存二主 引发产权纠纷
2015年5月,借名人面临被起诉腾退房屋的风险。而后陈某向法院提起继续履行合同(强制过户)诉讼。自己只是詹某借自己名义购买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较少签订书面协议,最终的结果只能依不当得利向登记人主张赔偿。如果第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借名人往往实际居住在房屋内 ,
律师 :
借名购房存在双重风险
首先,借名人的房子很可能打了水漂,变更 、借他人名义购置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