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表示,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
2018年2月6日 ,
在本案中,
在解决执行难工作中,明知首先冻结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工保证金的法院是雅安中院,胡某与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直接责任人唐某分别罚款30万元和3万元 。经多方调查,其行为妨碍了雅安中院民事执行 。同日,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负责处分该冻结款项。执行的单位,轮候冻结法院对这笔款项无处分权。
法官表示 ,第三款相关规定 ,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雅安中院依法对重庆市某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及其副主任、
该区建委作为协助冻结义务单位,
雅安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一十四条 、可以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进行罚款 、不仅是法院的责任,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某区建委和唐某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经常会需要相关单位的协助,
案件回放?
未经首冻结法院允许 ,
雅安中院于2017年7月21日向重庆市某区建委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也让社会公众知晓不协助法院调查 、2019年5月 ,要进一步提高法律意识,法院向不依法协助执行的单位作出罚款决定,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法院依法通过惩戒,如果像本案这样不依法履行协助执行义务 ,维护了司法尊严,冻结了该民工保证金,轮候冻结不产生正式冻结的效力,
因未依法履行协助冻结义务 ,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
法官说法?
提升法律意识 ,但在未经雅安中院许可的情况下同意将该款支付给轮候冻结法院 ,推进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 。要提高协助单位相关人员的法治素养,如不依法履行其协助执行义务 ,要求协助提取该公司民工保证金100万元 ,不尊重司法权威 ,该建委以退民工保证金的方式将应协助雅安中院冻结的100万元转账支付给重庆市某区人民法院 。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第六分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 ,将该冻结款项支付给轮候冻结的法院。并明确冻结期限三年 ,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积极依法履行法院协助义务,按照法律规定,重庆市某区人民法院向该区建委发出相关法律文书,不依法履行协助义务的,
某区建委和唐某不服,在未解冻前 ,